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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府也称太守,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,州府最高行政长官,相当于现今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任市长。
知府要是放到如今的话,则相当于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市长(古代是政法不分家的),知府下面有同知、通判等属下,分管一府的督粮、军队、捕盗、水利等事务。
而且府也有直隶府(无此职位,方便认识而已),例如明朝国都北京、留都南京的管理者,则成为顺天府尹和应天府尹,为中央官员,地位和省级官员一样。
扩展资料:
发展历程
从唐朝开始即有以其他官职兼“知府事”或“权知府事”的做法,但“知府事”还不是正式的官职名称,而且管辖范围与后来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别。
五代因循唐制不变,也有类似做法。
到了宋代,在府、州、军、监设立地方长官,府的地方长官为知府事,知府事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,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可能大于一般州府。
元朝废府设路,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,只在散府设有“知府”的官职,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。
明朝大致恢复宋制,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。
清朝沿袭明制,没有大的变化,为从四品,宣布条教,兴利除害,决讼检奸。三岁察属吏贤否,职事修废,刺举上达,地方要政白督、抚,允逎行。”《清史稿·职官三》
知府的一般品阶是正四品或从四品,天子脚下的顺天府是三品。知府是从汉末州牧,太守演变过来的,宋朝开始成为常设官职。
知府相当于现在地级市的市长或市委书记,掌管军政大权。从官职上来讲,知府大于知州大于知县。一省下辖若干府,如云南省下辖的临安府,类比现在,应该相当于地级市。
知府,官名,别称太守、府尊等,明代官制正四品,清代官制从四品。唐代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;宋代时称“知某府事”;元朝废府设路,只在散府设有“知府”的官职;明代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;清代沿袭明制,官职变化不大;辛亥革命后,撤销府一级行政区,知府遂废。
知府的权值
知府掌一府之政,总领各属县,凡宣布国家命令、治理百姓,审决讼案,稽察奸宄,考核属吏,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。可通过荐举、外放、论俸截取或推升等方式选任;可升迁为道员、盐运使等。
出任知府之官,以正途出身为多。我国学者李国祁等对70府4935名知府统计,正途占绝对优势,而正途中,又以进士为多,其次是举人。“清代规定,各省首府的知府,原则上要由正途出身。违例保送非正途,如所保者犯有贪酷劣迹,一经发觉,即将原保上司,降三级调用。
知府是沟通督抚与州县信息的桥梁。清代,省与州县一般相距很远,上下与各地信息,如靠“驿递”,则比较缓慢。而知府之设,则相对缩短了督抚与州县间的距离。
以上内容参考:百科-知府 (古代官名)
官名。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“府”的最高长官。唐代以建都之地为府,以府尹为行政长官。宋代升大郡为府,以朝臣充各府长官,称以某官知某府事,简称知府。明代以知府为正式官名,为府的行政长官,管辖所属州县。清代沿明制不改。知府又尊称太守、府尊,也称黄堂。
知府是古代的一种官职。
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“府”的最高长官。
唐以建都之地为府,以府尹为行政长官。
宋升大郡为府,以朝臣充各府长官,称以某官知某府事,简称“知府”。
明代以知府为正式官名,为府的行政长官,管辖所属州县。
清代沿明制不改。知府又尊称“太守”、“府尊”,亦称“黄堂”。